以下是关于湖南省差旅费报销的具体标准和规定。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通知,适用于湖南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
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如果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务有所区别。具体的住宿费标准明细如下:
职务级别 |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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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1200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800 |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600 |
其他人员 | 500 |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如果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四、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主要的报销项目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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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地的理解: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不属于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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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中“相当职务人员”级别对应:事业单位中院士比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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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宿费发票的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报销差旅费: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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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房费用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且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和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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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聘)人员、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经组织批准,省直机关外借(聘)人员、到省直机关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人员,在省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人员执行,费用由所在省直机关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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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人员的住宿费报销: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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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差旅费报销: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直接往返单位和出差目的地规定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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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费用报销:省直机关调入人员,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
以上就是湖南省差旅费报销的主要标准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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