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差旅费补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及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不同地区差旅费补助个税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和职位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有所不同。一般地区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可能为20元/天,特殊地区如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可能为30元/天。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差旅费补助个税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真实合理发生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不需要纳税调整的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合并到工资缴纳个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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